朝阳保险:

保险法司法解释二条文释义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释义》由中国保险学会及最高人民法院兼具保险法理论功底与实务经验的法律专家执笔而著,全书***用“条文主旨”、“条文释义”的体例分项对法条进行逐条解释,并对保险法立法背景、立法争议点进行重点说明。

2、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旨在规范保险市场,保障保险合同的公平与公正,维护投保人与保险人的合法权益。本法由总则、保险合同、人身保险、财产保险四大章节构成,共计64条,详细规定了保险活动的法律框架。总则 立法目的明确,规定了保险活动的基本原则,如诚实信用、分业经营等,并明确了保险监督管理机构。

3、第四十六条【人身保险保险人代位追偿的禁止】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释义与适用】本条是关于人身保险保险人代位追偿的禁止规定。

4、【释义与适用】本条是关于保险人的说明义务与保险人的免责条款明确说明义务的规定。新条文第1款来源自原《保险法》第17条有关告知义务条款的第一句。旧法将保险人有关保险合同的说明义务与投保人的明确告知义务放在一起,不甚合适。

5、它巧妙结合了条文释义、理论分析和实例,为读者提供清晰的案例重点。每个典型案例都详细列明了审理过程,通过“基本案情”、“争议问题”、“法院认定及判决”、“案例评析”等索引,方便读者掌握关键信息。此书以保险法法理为基础,用实例说明理论,用理论剖析实例,两者相互融合,相得益彰。

保险法司法解释二

《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一条,财产保险中,不同投保人就同一保险标的分别投保,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在其保险利益范围内依据保险合同主张保险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征求意见稿)第一条详细规定了保险人预收保险费但未及时作出承保决定时发生保险事故的处理方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是2013年5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于2015年12月1日起施行。该版司法解释着重解决保险法保险合同章人身保险部分在适用中存在的争议,以防范道德风险。

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十条中禁止性规定怎样理解

《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10条规定:保险人将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情形作为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免责事由,保险人对该条款作出提示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保险人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为由主张该条款不生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条保险人将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情形作为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免责事由,保险人对该条款作出提示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保险人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为由主张该条款不生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保险公司对于免责条款的内容必须详细向投保人说明,否则,免责条款不生效,就意味着保险公司不能以免责理由拒赔。

保险法司法解释2的理解

1、答案:保险法司法解释二是对保险法具体实施过程中的问题进一步细化和明确,为保险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提供更为明确的法律指导,确保保险市场的公平、公正和有序运行。详细解释: 司法解释的背景与目的:保险法作为规范保险行业运作、保护投保人利益的重要法律,在实际操作中需要面对各种具体情况。

2、以下为对该条款理解:根据保险法17条规定,保险人的说明义务分为一般说明义务与明确说明义务。一般说明义务的对象为格式条款,义务内容为说明;明确说明义务对象是格式条款中的免责条款,义务内容是提示及明确说明。

3、《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一条,财产保险中,不同投保人就同一保险标的分别投保,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在其保险利益范围内依据保险合同主张保险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4、该版司法解释着重解决保险法保险合同章人身保险部分在适用中存在的争议,以防范道德风险。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 保险法施行后成立的保险合同发生的纠纷,适用保险法的规定。

5、法律分析:保险法对合同中的纠纷进行了明确的界定。当出现保险事故之后,一定要第一时间联系保险公司,进行立案审核,这样才能申请赔偿以及确定赔偿金额,确实保证自己在投保后获得相应地保障。

6、第五条【保险人履行明确说明义务的认定】保险人在***用自己提供的格式条款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时,对于合同中有关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主动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做出通常人能够理解的解释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保险人履行了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明确说明”义务。